辦理機構
單位至企業注冊區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審批
辦事依據
1.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》
2. 《關于印發〈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〉的通知》(勞部發[1994]503號)
3. 關于印發《關于貫徹實施〈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〉若干具體問題的說明》的通知(滬勞保發[1995]16號)
4. 《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》(滬勞保福發[2006]40號)
申辦條件